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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輕鐵站破壞多項設施 兩少年判入更生中心 需各賠 14 萬

兩名分別17及15歲的男生今年9月7日凌晨,於屯門區三個輕鐵站破壞多項設施,二人早前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還押至今午(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接受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即使被告有高尚理念,也不能用非法方式表達 ,認為短期的扣押,可幫助被告改過自身,成為奉公守法的人,判二人入更生中心,另須分別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

張官判刑時指,被告年紀輕,對社會運動有看法,而二人有預謀犯案,破壞公共運輸系統,影響到使用港鐵設施的市民,案情嚴重,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皆不能反映案情嚴重性及為市民帶來的諸多不便;二人及其家人聞判後皆表現冷靜。

辯方求情指,郭溢朗小二時被確診讀寫及語言障礙,以及過度活躍症,專注力不足,升中後更患上焦慮症。而郭用了不正確的途徑表達理念,幸案發乃凌晨2時,輕鐵已停駛。郭現感到內疚,並向公眾道歉。

辯方續指,郭由9月被捕至今,已被還押了88天,對他已是極大懲罰,背景被告亦指他已覺悟前非,被告現於屯門青年學院就讀資訊科技課程,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讓他繼續學業。

辯方今呈上17封求情信,其中郭小學班主任稱,今年9月屯門有年輕人輕生,加上6月以來的社會事件,影響到被告的情緒。

另外,辯方律師為15歲少年求情時指,被告患有亞士保加症,無案底,其背景報告指他頭腦簡單,但行為良好,犯案只是一時衝動,承諾日後會用合法渠道去表達己見。辯方律師亦呈上10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父母撰寫的求情信。

17歲郭姓被告及15歲被告上月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指二人於今年9月7日凌晨,於屯門蝴蝶邨輕鐵站、屯門泳池站和兆康站破壞5部售票機、7部拍咭機及12部閉路電視,包括向鏡頭噴黑漆。張官當時下令兩人須各向港鐵賠償逾14萬元。

案件今開庭時,控方提出覆核賠償令的金額,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98條指,裁判官就某項罪行可,只可判處不超過10萬元的賠償令,控方遂申請由每人賠償逾14萬元,改為每人賠償10萬元。但張官指,該條例是指每項控罪可判處賠償的金額,並非整體賠償金額,故維持判處二人各須賠償逾14萬元。

案件編號:TMCC182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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